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促进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规范化开展,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教外发〔2018〕25号)《甘肃省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办字〔2016〕62号)《甘肃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因公出国(境)从事公务的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
(二)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三)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四)具备执行出访任务的业务素养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批准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
(一)不属于学校在职教职工的;
(二)属于退(离)休人员的;
(三)受到党纪政务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四)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六)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七)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
第五条 教职工出国(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外事工作纪律和规定,牢固树立“外事无小事”的工作理念,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维护国家安全,严守国家秘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拟定因公出访计划要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严禁安排考察类或空泛式交流的出访,不得安排重复性出访,不得安排没有具体合作项目的出访。严禁安排与出访任务和国外培训专题无关的活动。不得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等活动。出国参加会议等活动要有选择,不得逢请必到。
第七条 校级领导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2年内不超过1次,5年内不超过2次;分管外事的校级领导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和学校出访批次。各单位(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副职)不得同时出访,各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以及在学校及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因公出国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活动,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第三章 团组管理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接受行前外事纪律与保密安全教育。出访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参与非法活动,自觉维护国家形象。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代表学校对外签署协议或备忘录。对外赠送和收受礼品必须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总人员不得超过6人。严禁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不得携配偶和子女同行。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应在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向学校提交出访报告(出访报告须由团长签字),经学校审批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访报告应包括出访的基本情况—出访任务执行情况,团组入境准确时间,访问行程与申报行程是否一致,团组成员所持证照是否按时上缴,有无违反外事纪律现象等。
第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人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教职工出国(境)的申报审核坚持党管外事、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学校统筹、单位推荐、部门联审”的要求实施管理。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在校党委领导下统筹负责学校教职工出国(境)工作。国际合作交流处是教职工出国(境)管理的归口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批。各部门管理职责如下: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对出国(境)人员的涉密情况进行审定,并提出意见。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在职处(科)级干部,涉及人、财、物管理、机要档案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进行组织审批、备案和证件管理。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教职工出国(境)提交的学术交流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四)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对出国(境)教职工的师德师风进行审查。
(五)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对出国(境)教职工有无教学事故进行审查。
(六)科技处负责对出国(境)教职工有无学术不端行为及其所提交的学术交流材料进行审查。
(七)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对教职工出国(境)进行手续报批,并对活动相关的国(境)外组织进行背景审查。
(八)教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其出国(境)的申报推荐,应对其出国(境)的必要性及个人基本条件进行初审,经学院部门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后,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中层干部因公出国(境)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请销假手续,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在拟出国(境)日之前60天申报,填写《因公出国(境)计划申请表》《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部门、财务处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国(境)外邀请函(邀请函需包括被邀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访问时间、访问目的和费用负担情况等)及中文翻译件一并提交,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后提请学校党委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前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将出国(境)信息(包括团组人员姓名、部门和职务,出访国家(地区)、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必须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对于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出国(境)经费支出,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等,应严格执行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八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后1个月内按照相关文件完成出国费用核销手续。
第六章 证照管理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办理因公出国(境)证照(包括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严禁持普通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完成出访任务回国7日内,将因公证照交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统一交至省政府外事办管理,逾期不交者,将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故未出国(境)人员,应自确认出访任务取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因公证照交国际合作交流处,并提交未出访情况说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赴港澳台地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现行政策执行。学校原《教师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兰工院党委〔2019〕14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兰工院〔2019〕2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