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适应高校外事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教育对外开放工作大局,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规范外事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实行“学校统筹、部门联动、学院主体”的工作机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学校重大涉外事项,指导和督促各单位(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学校的外事工作部署。国际合作交流处是国(境)外交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学院是对国(境)外交流工作的主体,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求,协同配合开展对国(境)外交流。
第三条 根据党中央和国家要求,加强外事工作中对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与执行。
第二章 来访管理
第四条 国(境)外来访人员包括官方人员和非官方人员。官方人员是指外驻华使领馆人员、各国政要及前政要、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各国政府工作人员等。非官方人员指国(境)外从事科研、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及其他人员。
第五条 任何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联络、邀请外籍官方人员来校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流活动。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须邀请官方人员来校交流的,须提前3个月经国际合作交流处报请校党委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来校。
第六条 凡以学校名义邀请国(境)外非官方人员(下简称“国(境)外人员”)来校访问、演讲、参加国际会议或开展其他交流活动等,须提前3个月向国际合作交流处递交书面申请,附拟邀请人员名单、国(境)外人员背景材料、相关会议材料、接待计划及接待经费来源,经分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七条 若国(境)外非官方人员自行与校属单位或个人联系,要求来校访问、演讲或开展其他公务活动,无需以学校或各学院名义发邀请函的,须提前1个月向国际合作交流处递交书面申请,附背景材料、接待计划及接待经费来源,经分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来访。
第八条 校属单位邀请国(境)外非官方人员在公开范围内进行线上公共活动的,须提前1个月向国际合作交流处递交书面申请,附邀请人员名单及背景材料,经分管副校长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线上交流。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校属单位或个人的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员开展访问、演讲、或其他公务活动,不得私自邀请国(境)外人员入校。
第三章 外事接待管理
第十条 外事接待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提前报备,分级负责。国际合作交流处是外事接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外事接待总体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单位(部门)服从统一安排,支持配合做好外事接待工作。
(一)上级部门安排学校进行外事接待,须坚持服务于大局原则,由校领导出面接待,并指定具体责任单位。
(二)以校际交流为主、涉及学校多个校属单位协同的外事接待工作,由分管副校长指定具体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接待工作和接待费用均遵循“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
(一)外事接待遵循工作需要和职位对等的原则,重大接待事项需统筹安排,由校领导指定责任单位和人员。
(二)一般性来访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联络沟通,与相关学院共同负责接待。
(三)原则上涉及某一专业学科领域的来访由对口学院负责接待。
第十二条 邀请单位须认真填写学校《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情况登记表》,提前1个月将填好的《登记表》、国(境)外人员来访日程安排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
第十三条 外事接待责任单位在外事接待活动中需发挥主要作用,做好外事纪律保障措施,及时保存外事活动的文字材料、图像资料、票据信息等。
第四章 对外合作与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凡以学校名义与国(境)外相关机构签署协议(合同)、备忘录等文件,须提前1个月向国际合作交流处递交书面请示,并提供国(境)外机构的相关背景材料,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第十五条 与国(境)外单位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须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责任单位必须事先对国(境)外合作机构的背景、办学条件和学术水平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对办学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认定后将有关材料提前1个月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党委会审议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接受国(境)外机构、组织资助或开展项目合作,须提前1个月向国际合作交流处递交书面请示,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同科学技术处审核通过后,向省主管部门申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国(境)外机构、组织的资助或开展项目合作。
第五章 对外交流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于每年十一月编制下一年度因公出访计划,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组织实施。确因学校工作需要,临时因公出访计划,需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党委会讨论批准。
第十八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出国(境),经学校党委会讨论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中层干部因公出国(境)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经学校党委会审批。其他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根据项目性质和上级有关要求,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教职工遵照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相关手续。在校学生遵照学校《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执行相关手续。
因公出国人员行前教育须遵照学校《因公出国(境)人员行前教育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出国(境)留学、探亲、访友、旅游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等。在岗教职工、在校学生因私出国(境),须填写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备案表》《学生因私出国(境)备案表》,由所在单位、部门审批后,普通教职工报人事处审批,处科级领导干部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出国(境)前,所有因私出国(境)人员须至国际合作交流处进行登记备案,参加涉外行前培训并签订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人员须按期回国,同时到国际合作交流处进行归国谈话。
第二十二条 校属单位举办国际会议须按相关程序报批。会议主办或承办单位一般应提前半年将申请材料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并提供会议方案(草案)、经费预算和经费来源等相关材料,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办会单位收到会议批件后,方可对外承诺举办会议,并开展筹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参与线上国际交流活动的教职工须提前1个月办理申报备案手续,并将备案表及相关交流材料提交至国际合作交流处进行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凡我校学者拟接受国(境)外高校、社会团体、学术组织授予的荣誉学术职务,各单位(部门)拟聘请国(境)外人士为我校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等荣誉学术职务,应提前将有关事项报告送交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会同人事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方可收授。
第二十五条 在审批环节中各责任单位(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得擅自简化手续,妥善留存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任何教职工和在校学生不得未经审批私自出国(境)或参与线上国际交流活动。
第六章 外事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校属单位开展外事工作应遵循“外事无小事”原则,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及时检查和掌握外事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并妥善处理各种涉外问题,做好涉外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
对外交往中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财务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外活动中要提高警惕,保持敏感性,遇事及时请示报告。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健全保密制度,做好保密管理。
(四)不准私自邀请、宴请、接待外宾;不准带领外宾到非开放区,如果外宾提出或者确有必要时,须制定详细计划,经国际合作交流处报当地公安、安全、外事部门批复。在外事活动中如有意外情况发生,需立即报国际合作交流合作处和保卫处。
(五)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要求或委托外宾为自己及亲友、配偶和子女办理出国学习、工作等事宜,不准向外宾索取或暗示索要礼品和钱财,不准委托外宾代买物品。
(六)根据国际惯例和对外工作需要,在外事活动中赠送或接受礼物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执行。
(七)收到从国(境)外寄来的书刊和包裹中如夹有反动宣传品或淫秽书刊,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合作处,视情况区别处理。不得私自复制、传播违禁宣传品和书刊音像资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需加强对外事工作的监督和监察,对违规违纪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危害国家安全或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港澳台地区工作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上级文件为准。原《兰州工业学院关于外事纪律的若干规定(试行)》(兰工院党委〔2020〕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