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生国际视野,加强和规范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学校、学院与国(境)外合作机构签署的相关交流与合作协议约定,经学校审批同意派出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统筹管理全校学生出国(境)项目,协助二级学院做好学生交流协议签署,学生赴外交流资格审查,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统计全校学生出国(境)交流情况,牵头处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突发事件等事宜。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的学籍管理、课程修读、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等管理工作。学生处负责出国(境)学生校内奖助学金审批、校内住宿管理等。财务处负责核实审批出国(境)学生校内学费、培养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是学生出国(境)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与国(境)外合作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的实施,对各出国(境)项目的信息和数据做好梳理和统计,与在国(境)外学习的学生保持联系,负责国(境)外学习的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学生的意识形态教育和跟踪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符合选拔条件的在校全日制学生均有资格参加交流项目申报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生参加交流项目前,应充分了解因出国(境)而引起的学业年限变化等情况,先行处理好与毕业、升学及就业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在获得学校推荐、公示后,未经许可,学生不得擅自退出交流项目,否则学校将取消其在校期间参加其它交流项目的资格。
第九条 被推荐的学生须填写《兰州工业学院学生出国(境)审批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学生须按国(境)外合作机构的要求自行购买相关国(境)外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国(境)外合作机构没有强制保险要求的,应在学校指导下自行购买相关国(境)外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如未购买相关保险,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等紧急情况,其全部责任和费用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学生凭国(境)外机构的录取通知书(邀请函),自行办理出入境手续和相关证件,校方协助提供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 学生须按照国(境)外合作机构标准和要求向其缴纳必要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学生到达国(境)外合作机构后,应于一周内将其在国(境)外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及所选课程告知所在学院联系老师,并保持通讯畅通,每个月定期向联系老师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同时,应及时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报备。
第十四条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满后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返校,不得擅自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留学。返校后到派出学院办理报到手续,两周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因故需终止学习或培养计划提前回国者,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学生须接受学校和国(境)外合作机构的全面管理,遵守我国和所在国(地区)的法律以及就读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发表不当言论,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或从事与学生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在国(境)外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回国后学校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未经校方同意,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擅自转校、转专业学习,学校对所学课程学分不予转换。
第十七条 学生在国(境)外发生意外事件,或遇特殊自然灾害及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情况,应第一时间与家人、所属学院及国际合作交流处取得联系,以便及时处置。
第四章 学生的管理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要建立与国(境)外学习的学生联系制度,保证学生管理的连续性。如果学生数量达到一定规模,须成立国(境)外学生自我管理组织。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应做好出国(境)学生的管理工作,专门指派学院领导和教师负责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及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并与学生签订《兰州工业学院出国学生承诺书》。
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对出国学生进行行前教育。学生办理好出国手续后,根据国(境)外合作机构约定的时间要求派出。
第五章 费用缴纳
第二十一条 未经授权,学校任何部门不得与国(境)外机构签订互免学费、住宿费等涉及经济往来的协议。
第二十二条 在籍学生出国(境)交流期间,应正常向学校缴纳学费,并根据协议规定向国(境)外大学缴纳课程学习费、住宿费及其它所需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自行承担出国护照、签证、体检、往返旅费及其它所需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赴港澳台地区学习交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现行政策执行。学校原《兰州工业学院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兰工院〔2019〕8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