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各单位(部门)及师生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来校活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我校只接受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登记或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第三条 我校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兰州工业学院内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汇报和咨询。未经批准,各学院、职能部处不得直接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我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本办法,可以在教育、科研、学术交流和资助教职员工、学生等方面开展有利于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的活动。
第二章 活动规范
第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与我校开展交流活动。不得对我校、受益人附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条件。
第六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按照代表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或者与我校合作协议的约定使用资金。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以备案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七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校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校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师生不得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不符合我国法律、国情及我校相关制度的上述活动。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八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简称国际处)是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来校活动的归口管理和审批部门。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或师生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来校活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或师生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须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受邀单位、教师或学生须获得境外非政府组织正式邀请函,注明邀请方名称、受邀目的、参加时间、举办活动地点、主要内容、参与人员、资金来源等有关情况,以及该组织的详细介绍材料。
(二)应提前3-4个月填写《兰州工业学院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审批表》,内容应包括邀请函所具信息,以及活动名称及简介、主办组织名称(中英文)及简介、总部所在地国家或地区、国内代表机构所在地、国内登记备案证明、活动审批机关、活动议程、境外和国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三)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认真把关审核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国际处办理。国际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报请校领导批准后,向兰州市公安、国安、外事等部门提交材料,并按要求逐级上报审批,获得批复后按照批复意见办理。
(四)获得批准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者,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出现危害国家、民族形象和利益,危害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言行。
(五)活动结束后,参加活动者在回校7天内,向国际处提交一份参与活动的情况汇报材料,以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来校活动,须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邀请或提出来校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须出具正式函件,注明活动名称、活动目的、活动时间、主要内容、参与人员、资金来源等有关情况,同时附一份该组织的详细介绍材料。
(二)校内对接单位须填写《兰州工业学院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审批表》,内容包括组织名称(中英文)及简介、总部所在地国家或地区及国内代表机构所在地、国内登记备案证明,拟开展的活动领域、活动形式、活动名称、活动议程、资金来源、参与人员、需要校方提供何帮助、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申办单位应及时向初审机构提交《兰州工业学院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审批表》,并在活动举办前至少十个工作日报学校相应部门审批。
(三)部门审批
(1)学术类活动由科研处审批;
(2)非学术类活动中由各二级学院团委、学生社团主办的,由校团委审批,其他学生活动由学生处审批;
(3)未列入上述类型中的其他活动由国际处审批。
(四)审批表报请分管国际处校领导批准后,由国际处向兰州市公安、国安、外事等部门提交材料,并按要求逐级上报。获得批复后按照批复意见办理。
(五)境外非政府组织来校活动经批复同意后,根据合作层次要求,由学校或者对接单位与对方签订活动项目协议书,明确活动范围、对象、内容、权益等。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附加政治、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条件。
(五)境外非政府组织来校活动可包括合作举办会议、培训和开展考察、交流、学术研讨等短期性活动,或者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委托承办会议、培训、考察、交流、学术研讨等短期性活动,接受一次性资金援助、物资捐助等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单位、师生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来校活动审批办理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如发现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有以下情形的,应立即停止办理审批或退出活动、取缔活动。
(一)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三)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从事或者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的;
(五)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