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学生视野,促进我校教育教学国际化进程,规范在校学生出国(境)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兰州工业学院学生是指在兰州工业学院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各类学生,包括以下两类:
1.公派出国(境)学生,包括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国家公派出国(境)学生指的是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其他各种项目奖学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包括攻读学位和联合培养,以及国际组织项目派出的学生。
单位公派出国(境)学生指的是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出国(境)学生、学校自筹资金资助的出国(境)学生、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国际科研合作或短期出国(境)考察访问学生、学院交流项目的出国(境)学生。
2.因私出国(境)学生。是指自费留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境)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出国(境)在3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境);出国(境)达到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境)。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全面负责出国(境)学生工作,包括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相关通知,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核准离校手续并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境)情况统计等。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单位的申请人进行初选和内部公示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院内请假、审批、档案管理和返校后报到注册、学分认定等工作。对于学生党员,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做好党员保留组织关系申请的审批、党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定期联系、教育管理、党员归国后恢复组织生活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各类长短期出国(境)本科生的学籍处理,交流生学分互认与成绩最终审定,以及离校与注册等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出国(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
第八条 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出国(境)学生的校内住宿管理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出国(境)学生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
第十一条 科技处负责审核需要动用科研经费的学生出国(境)事项。
第十二条 组织部负责办理出国(境)学生党员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章 申请、选拔和派出
第十三条 学校自筹资金资助的出国(境)学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科研合作或短期出国(境)考察访问的学生、学院交流项目的交流生等,需持学校与国(境)外高校协议书、国(境)外主办单位邀请函、学校与合作单位签署的科研协议书等有效文件到国际处申请并填报《兰州工业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审批表》(可在国际处网站下载),经有关部门签字盖章后,由国际处上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我校学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在校学生出国留学按《教育部关于简化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批手续的通知》(教外留【2003】1号)精神执行。自费出国(境)的学生需填写《兰州工业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审批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国际处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公派出国(境)学生项目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在校期间思想政治表现及学业优良,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3.外语能力达到项目要求,身心健康;
4.具备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5.符合各类项目或接受方学校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公派出国(境),应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兰州工业学院学生公派出国(境)选拔相关申请表格,外方教育机构的录取通知书、邀请信、科研合作协议书、学校与国(境)外高校协议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等资料的复印件,各类项目所规定提供的其它材料等。
第十七条 公派学生出国(境)项目(国家公派项目和单位公派的校际交流项目)的校内申请和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发布。国际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选派要求、邀请函或校际协议,制订项目选派具体要求,经学校批准后通知各相关学院和部门。
2.个人申请。各学院将出国(境)学习的通知向学生公布,按照公开、自愿原则组织学生报名;申请人根据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材料。
3.校内初评。各学院负责按照选拔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和给本单位下达的名额组织初选,将初选合格者名单及材料统一报国际处,由国际处会同教务处进行复选;各项目由国际处进行汇总。
4.公示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或面试后拟定入选名单,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国际处将合格学生的材料寄送国外合作学校或教育机构审查。
5.结果公布。国际处将审查录取结果通知学生,学生填写《兰州工业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审批表》和《兰州工业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承诺书》,原件交国际处留存,复印件分别送学生处、教务处及学生所在学院备案。
第十八条 其它形式的出国(境)留学项目的选派标准,原则上应符合以上出国(境)留学的选派标准。与国外大学或教育机构签订交流合作协议的学院,可根据协议自行在本单位学生中按要求选派,但所签订的协议事先须经国际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选拔结果及相关材料须报国际处备案。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九条 公派出国(境)学生按任务书中的派遣期限相应保留国内学籍年限,其它出国(境)的保留国内学籍年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且须每一年申请一次。如不提出申请,将不予保留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出国(境)学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短期出国(境)者返校后应在一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长期出国(境)者返校后必须在两周内到国际处和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到教务处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出国(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境)返校时限或延期未经批准未返校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可作退学处理。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而擅自出国(境),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派学生在国外学习的各科成绩,应于境外学校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该校密封寄至我校相关学院。
公派学生参加学校组织、派出的交流项目等途径在对方学校学习交流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可以根据专业需要和学习量对等的原则,由学生填写《兰州工业学院本科交流生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审批表》,经学院分管领导确认,计入学生学习成绩,并免修我校相应的课程。教务处拥有是否承认上述学分的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三条 公派学生应严格执行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各类公派学生在境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兰州工业学院,也可同时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第二十四条 公派学生向双方学校申请学位的,按双方学校相关协议执行。申请兰州工业学院学位的,须符合兰州工业学院学位授予的相关条件。
第二十五条 凡用外文撰写学位论文者,必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在国外进行论文答辩且同时向联合培养高校申请学位者,可不提供中文译本,但应提供详细的中文论文摘要。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派出国(境)学生,在公派出国(境)之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分别向二级学院和保卫处提出申请,落实办理好档案和户口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申请出国(境)的学生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必须缴清本校的全部费用,不得欠费。
第二十八条 公派学生在境外的学费、旅费、住宿费、生活费、书籍费、保险与其他个人消费等,均由相关项目经费及学生本人承担。
长期公派项目的学生有享受政府、学校或项目提供的在国外院校就读时的免学费、免住宿费、提供奖学金、发放生活费等待遇者,应同时缴纳在本校的学费;若未享受政府、学校或项目提供的上述待遇者,可凭外方高校交纳学费的发票或证明免交相应期间兰州工业学院学费。
短期公派项目学生应正常交纳本校的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出国(境)超过6个月的,必须办理退宿手续;出国(境)时间少于6个月的,学校保留其床位。
第三十条 学生在长期出国(境)期间不享受特困生生活补助等各项生活补贴和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党(团)员出国(境)者,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党(团)支部和学院党(团)委报告,并遵守党员、团员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派学生在境外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学生应自行选择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学生到达国外院校后,应于一周内将联系方式告知国际处和所在院系分管辅导员,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各学院分管领导应做好出国(境)学生的管理工作,并指派教师(辅导员)负责公派学生在国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
第三十四条 已派出的公派项目学生有义务向后续的学生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公派项目的学生完成任务后,应于返校15日内向国际处和学院各提交一份“学习报告”。
第三十五条 在境外学习期间,学生应遵守我国及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不参加有损国家利益的国(境)外组织、协会等;遇到关系国家及学校利益及声誉的重大事情,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学校报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经选拔公示获得交流资格的学生,未经批准不得退出交流项目。长期项目退出者,在校期间不再允许其参加其他国内外交流项目;短期项目退出者,取消其当年的交流资格。
学生(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延长在外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第三国居留。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需经学生所在学院、国际处及留学学校同意,可提前返校继续完成学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如需延长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需经学生所在学院、国际处及留学学校同意,并附上留学学校同意延长的信函,方可办理延长手续,且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学期。未经批准延长或未办理延长手续,按照学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国(境)外学习交换项目时间不超过1年,学生在校期间只享有1次长期国(境)外交流学习机会,短期自费访学项目不限。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生赴港澳及台湾地区留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